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律师姓名:刘新勇律师
手机号码:15127175388
邮箱地址:sjzlawyerliu@163.com
执业证号:11301201610421394
执业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499号(友谊大街与工农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河北中烟公司对面),北院508室(新办公楼)。
●1979年刑法框架:当时我国尚未建立增值税制度,刑法中仅设有偷税罪、抗税罪及伪造税票罪,无专门针对增值税发票犯罪的条款。
●手工开票监管漏洞:1994年增值税制度推行初期,采用手工开票方式,缺乏有效监管手段,为虚开行为提供了空间。
●司法解释入罪(1994年):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以投机倒把罪论处(虚开税额累计1万元以上即可入罪)。
●单行刑法设立(1995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首次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凸显立法者打击骗税行为、保护新税制的决心。
●纳入刑法典:
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单行刑法内容吸收至第二百零五条,列为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核心罪名,保留死刑条款。
●司法解释明确标准:
1996年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法发〔1996〕30号),细化定罪标准(如虚开税款1万元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5000元即可入罪),并明确“无货虚开”“有货虚开”等行为类型。
●废除死刑:
因刑事政策调整,取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条款,最高刑改为无期徒刑。
●增设虚开发票罪:
针对普通发票的虚开行为增设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最高刑期7年,体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保护。
●目的犯导向:
2024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明确,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如虚增业绩)可不按本罪论处,强调“造成税款损失”是本质危害。
●量刑标准现代化:
2018年最高法通知(法〔2018〕226号)废止旧量刑标准,参照骗取出口退税罪标准(税额5万/50万/250万对应三档刑期),解决原标准过严导致的量刑失衡问题。
二、立法与司法解释的核心演变
1、入罪与罪名确立:1995年单行刑法首次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独设罪,解决了早期以投机倒把罪等定罪的困境;1997年《刑法》第205条将其纳入“危害税收征管罪”,形成稳定的罪名体系。
2、量刑调整:1995年设死刑,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死刑,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24年新解释进一步细化数额标准与量刑档次,区分是否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目的,避免客观归罪。
3、行为类型与认定标准:1996年解释列举“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2024年解释扩大范围,将“没有实际业务”纳入,同时强调实质危害性,为善意取得、有真实交易但开票主体不符等情形提供更清晰的裁判指引。
作者:刘新勇律师,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十余年,高级企业合规师,具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主要研究领域涉税刑事犯罪、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联系电话:15127175388(同微信)。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127175388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499号(友谊大街与工农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河北中烟公司对面),北院508室(新办公楼)。
Copyright © 2017 www.sjzlawyerli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