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51-2717-5388

您所在的位置: 石家庄房产律师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刘新勇律师 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新勇律师

手机号码:15127175388

邮箱地址:sjzlawyerliu@163.com

执业证号:11301201610421394

执业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499号(友谊大街与工农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河北中烟公司对面),北院508室(新办公楼)。

律师文集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定金罚则与违约金的选择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当对方违约时,你需要在定金罚则和违约金条款之间做出选择,通常不能同时主张,那么,如何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或违约金条款才能有效弥补损失,以维护自身权益呢?

比较维度

定金罚则

违约金

主要性质

惩罚性为主,旨在督促履约

补偿性为主,以弥补实际损失为核心

金额确定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根据合同约定,但可因过高高于损失30%过低低于损失被法院调整

适用场景

通常适用于一方完全不履行合同即根本违约(如卖方明确表示不卖)

适用范围更广,包括不履行、迟延履行、履行瑕疵等多种违约形态

生效条件

实际交付生效

合同约定即生效

能否并用

原则上不能与违约金并用,只能二选一

原则上不能与定金罚则并用,只能二选一

与损失赔偿关系

定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可就超出部分另行主张损害赔偿

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举证难以程度

定金无需证明损失大小,直接适用定金罚则

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需举证,守约方主张合理需提供证据;守约方的损失小于违约金存在被法院调低的风险。

一、定金和违约金的对比

二、定金罚则和违约金选择适用的考量因素

1、对比定金和违约金的数额

如果选择双倍返还定金(例如,定金4万元,双倍返还可拿回8万)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例如,6.9万)更有利,通常应选择定金罚则;反之,则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

2、评估你的损失数额

如果违约金或定金罚则仍无法弥补你的全部损失,法律允许你继续主张超出部分的赔偿。通常实际损失范围包括:

1)房价上涨/下跌的损失:这是房屋买卖纠纷中最常见的损失。例如,卖方违约后,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已比你合同约定的价格高出数十万,这个差价就是你的核心损失。

2)实际支出费用:如中介费、为履行合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评估费等。

3)其他机会成本。

3、考虑法律对数额的调整

1)违约金可能被调整: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非绝对。如果违约方认为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可能会依据公平原则予以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超过实际损失30%的违约金即可能被认定为“过高”。

2)定金数额有限制:法律明确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但可以视为预付款要求返还。另外,约定的定金数额必须实际交付才发生效力。

4、固定相关证据

请务必收集并保存好以下证据:

合同文件:房屋买卖合同原件,特别是其中关于定金、违约金的条款。

付款凭证:支付定金的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

违约证据:证明对方违约的证据,如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聊天记录、短信、邮件、录音录像等。

损失证据:证明您实际损失的证据,如因违约导致的房屋差价损失、为交易支付的评估费、中介费等。

三、最终的选择建议

1.小额交易 / 损失易确定:适用定金罚则足以弥补损失,优先选定金(直接适用“定金罚则”无需证明损失,举证成本低);

2.大额交易 / 损失波动大:优先选违约金(可灵活填补实际损失,如房价、股价波动场景);

3.双重保障策略:合同中可同时约定定金(20%为上限)和违约金,违约时根据实际损失选择适用;

4.证据留存:无论选择哪种,均需保留违约证明、损失凭证(如交易记录、评估报告),避免举证不利。

 石家庄房产律师、刘新勇律师,电话:15127175388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127175388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499号(友谊大街与工农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河北中烟公司对面),北院508室(新办公楼)。

Copyright © 2017 www.sjzlawyerli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