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51-2717-5388

您所在的位置: 石家庄房产律师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刘新勇律师 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新勇律师

手机号码:15127175388

邮箱地址:sjzlawyerliu@163.com

执业证号:11301201610421394

执业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499号(友谊大街与工农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河北中烟公司对面),北院508室(新办公楼)。

律师文集

买受人与实际收货人不一致时,如何要回货款?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买受人(合同签订方)实际收货人不一致,可能涉及合同履行、货物交付、付款责任等问题。如果出卖人无法证明收货人的行为代表买受人,则主张货款缺乏事实依据。以下是解决此类情形的法律建议和实务操作步骤:

一、明确法律关系

1、合同相对性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465条,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产生约束力。若收货人非买受人,需确认:

1收货人是否为买受人委托的代理人(如物流公司、第三方代收人)。

2是否存在指示交付(买受人指定向第三人交付货物)。

3审查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收货人”身份(如“买方指定收货人”或“代收即视为交付完成”)。

二、争议解决要点

证据收集

保存买受人指定收货人的书面指令(如邮件、聊天记录、合同附件电话录音)。

保留物流签收凭证(需注明收货人身份及与买受人的关系)。

抗辩理由

若买受人明确指示向第三人交货,出卖人已按约履行(《民法典》第601条)。

三、司法实践处理方式

1. 法院裁判倾向

有约定从约定:合同明确约定“向指定收货人交货即视为完成交付”的,一般支持出卖人。
       无约定时,需综合交易习惯、沟通记录等判断买受人是否认可收货人身份。

2. 举证责任分配

出卖人需证明已按合同或买受人指示履行交付义务。

受人需证明出卖人交付对象错误或货物存在瑕疵。

四、风险防范建议

1. 合同条款设计

明确约定:“买受人指定收货人为XX,出卖人向该收货人交付货物即视为交付完成。”

添加“买受人变更收货人需书面通知”条款。

2. 履约过程留痕

交货时要求收货人出具身份证明(如授权委托书)。

物流单据注明“代XX(买受人)签收”。

3. 诉讼途径解决

将买受人与实际收货人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让收货人举证证明其与买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石家庄律师、石家庄房产律师、刘新勇律师、合同纠纷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127175388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499号(友谊大街与工农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河北中烟公司对面),北院508室(新办公楼)。

Copyright © 2017 www.sjzlawyerli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