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律师姓名:刘新勇律师
手机号码:15127175388
邮箱地址:sjzlawyerliu@163.com
执业证号:11301201610421394
执业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499号(友谊大街与工农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河北中烟公司对面),北院508室(新办公楼)。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买受人(合同签订方)与实际收货人不一致,可能涉及合同履行、货物交付、付款责任等问题。如果出卖人无法证明收货人的行为代表买受人,则主张货款缺乏事实依据。以下是解决此类情形的法律建议和实务操作步骤:
1、合同相对性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465条,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产生约束力。若收货人非买受人,需确认:
(1)收货人是否为买受人委托的代理人(如物流公司、第三方代收人)。
(2)是否存在指示交付(买受人指定向第三人交付货物)。
(3)审查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收货人”身份(如“买方指定收货人”或“代收即视为交付完成”)。
证据收集:
保存买受人指定收货人的书面指令(如邮件、聊天记录、合同附件、电话录音)。
保留物流签收凭证(需注明收货人身份及与买受人的关系)。
抗辩理由:
若买受人明确指示向第三人交货,出卖人已按约履行(《民法典》第601条)。
1. 法院裁判倾向
有约定从约定:合同明确约定“向指定收货人交货即视为完成交付”的,一般支持出卖人。
无约定时,需综合交易习惯、沟通记录等判断买受人是否认可收货人身份。
2. 举证责任分配
出卖人需证明已按合同或买受人指示履行交付义务。
受人需证明出卖人交付对象错误或货物存在瑕疵。
1. 合同条款设计
明确约定:“买受人指定收货人为XX,出卖人向该收货人交付货物即视为交付完成。”
添加“买受人变更收货人需书面通知”条款。
2. 履约过程留痕
交货时要求收货人出具身份证明(如授权委托书)。
物流单据注明“代XX(买受人)签收”。
3. 诉讼途径解决
将买受人与实际收货人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让收货人举证证明其与买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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