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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勇律师 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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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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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

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本质上是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或关联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以平衡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利益。

以下表格梳理了认定公司人格混同的核心要素和考量因素,可以帮助你快速把握要点。

核心方面

具体表现与考量因素

根本标准

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独立财产,尤其是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能否清晰区分

财产混同 (核心表现)

股东与公司资金混用,不作财务记载;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财产;股东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等

人员混同

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不同公司或公司与股东之间交叉、重叠任职

业务混同

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重合或存在交叉,对外宣传信息不分,共用业务手册、合同格式等

过度支配与控制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不正当的支配和控制,如通过关联交易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

 法律依据与后果

公司人格混同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如果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进一步确立了横向人格否认规则,即当受同一股东控制的多个关联公司之间出现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这些关联公司之间也应当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这有效阻止了通过组建复杂公司结构来逃债的行为 。

石家庄律师、公司法律师、刘新勇律师,电话:15127175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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