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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勇律师 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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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如何正确把握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时间

最近有很多当事人咨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解除问题,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要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二是需要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间内行使解除权。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实际上有很多当事人符合了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权条件,但未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导致合同解除权的丧失。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时间主要取决于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下是不同情况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时间要点:

一、约定解除权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解除条件解除期限,当事人应在解除条件成就时,按照约定的时间行使解除权。

二、法定解除权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时间如下:

1. 一般情况

合同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如催告后合理时间)。
       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2. 不可抗力或预期违约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预期违约),可以立即解除。

3. 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解除

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当事人可随时解除,但需提前合理时间通知对方。

三、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1、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解除权为除斥期间,该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并且该期间届满后,解除权消灭。

总结

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时间行使
法定解除→违约后守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符合法定情形时行使
除斥期间→超期未行使则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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