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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勇律师 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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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时,买受人可得主张损害赔偿的认定

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亓培冰 王伟 张荣华

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方无权处分夫妻共有房产导致买卖合同解除,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时间节点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了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和计算

规则。就本案而言,房屋价格的不断上涨必然导致房屋差价损失也不断扩大,法院判决房屋差价损失应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等规则来确定赔偿的时间节点。

减损规则要求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本案中,买受人作为理性的房屋购买人,在房屋共有人到庭明确表示拒绝出售房屋的情形下,应对合同无法履行的诉讼结果具有合理预期。在此情况下,买受人可以采取解除合同、主张定金罚则、要求违约赔偿并进行替代房屋购买等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可预见规则来看,诉讼的周期与此期间房屋价格的涨幅均非当事人所能合理预见,即使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其不能控制、不能预见的风险与损失亦应合理限制。如买受人未在合理的期间内购买替代性的房屋,按照减损规则和可预见规则的要求,其对于此后房价上升的风险与损失应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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