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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企业老板们对劳动法常见误区!

       我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颁布实施,2008年又颁布实施了《劳动合同法》,但是很多企业老板每天忙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很少关注劳动法规,甚至存在一些常见的误区。下面我分享几个劳动法常见误区,各位老板对照一下,看看有没有中招!

误区一: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

       很多企业在招聘来的员工从来不签订劳动合同,尤其是员工流动性比较大的企业如快递、保洁、保姆等行业。企业老板理由是签了劳动合同就是劳动关系,不签合同就是临时工,是劳务关系,这样员工就不受劳动法保护了。但是,实际上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判断标准,而且不签订劳动合同还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那么,我国劳动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是怎么规定的呢?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通俗的说只要劳动者开始为企业提供了劳动,就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所以,企业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另外,企业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合同还会面临员工主张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误区二:员工在试用期内可以任意辞退

       很多企业老板认为试用期的员工不是正式员工,只要老板看这个员工不顺眼就可以随意开除,一个滚字就把员工赶走了。实际上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员工辞退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否则属于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企业老板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能随意解除,否则就违法了(切记啊!)。

误区三:怀孕的女员工不能被开除

     很多企业认为招聘女员工后,女员工都会经历怀孕过程,企业需要给女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假期,而且在此期间,一律不能开除女员工。因此,企业在招聘是就倾向招聘男员工,更有甚者限制女员工怀孕。那么,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真的一律不能开除吗?

     实际上,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当员工出现以下情况的,无论是否是怀孕的女员工,企业都有权解除合同:

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企业老板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能随意解除,否则就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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