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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勇律师 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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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不动产纠纷,能否适用专属管辖?

    近日,本律师在代理购房者办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以被告(房地产开发商)住所地为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后被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以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到底该有哪里法院管辖呢?石家庄房产纠纷律师告诉你!实际上自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出台后,对该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回答。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根据对本条的理解,不动产权利的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显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涉及物权纠纷。除此之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四种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显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在这四种合同之列。石家庄律师重要提示: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应按一般的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即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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