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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勇律师 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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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后,按揭贷款合同可否被解除?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此外,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购房者可以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房产商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在按揭贷款中主要指商业银行)和购房者。例如,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诉熊某某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插图]中,法院认为,房产商违反其在销售时的允诺和说明,实际建筑与合同约定不符,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4项及第566条的规定,购房者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请求房产商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关于解除与建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诉讼请求,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石家庄房产律师、刘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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