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51-2717-5388

185-3119-9327

您所在的位置: 石家庄房产律师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刘新勇律师 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新勇律师

电话号码:185-3119-9327

手机号码:15127175388

邮箱地址:sjzlawyerliu@163.com

执业证号:11301201610421394

执业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499号(友谊大街与工农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河北中烟公司对面),北院508室(新办公楼)。

成功案例

亲办案例:婚离亲情不断,父亲仍有探望权!

王某某张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17)冀0104民初1893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娇,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勇、被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协助原告行驶探望权,具体探望方式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2条第5款为准;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2016年6月20日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该协议书约定女儿王某由被告直接抚养,同时在第2条第5款对原告的探望权进行了明确约定。离婚后,原告多次要求探望女儿。被告以女儿不在家、电话关机等各种方式阻碍原告的探望。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张某辩称:1、原告打电话威胁被告,态度恶劣。原告去女儿学校骚扰女儿,让原告探视女儿怕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因此不敢让原告探视;2、原告在年前曾探望过女儿;3、如果原告态度变好,与被告好好沟通,被告愿意配合原告行使探望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现随被告张某生活。2016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并于当日办理离婚登记。原、被告在上述离婚协议第2条第1款约定女儿王某随被告张某生活,并在第2条第5款约定:“男方每个月可以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孩子3次,但应提前通知女方,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次可与孩子共同生活2天,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春节等可以共同生活30天,女方有协助的义务。”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并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出生医学证明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被告离婚后,女儿王某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作为父亲有权探望女儿王某。现原告主张探望女儿王某,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应不影响王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原、被告已经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有探望女儿的时间、方式,双方应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原告王某某依据离婚协议第2条第5款行使探望权,被告张某应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员  赵 瑾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吕梦园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127175388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499号(友谊大街与工农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河北中烟公司对面),北院508室(新办公楼)。

Copyright © 2017 www.sjzlawyerli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