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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勇律师 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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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石家庄律师支招!债务人因病逝世,欠款如何追回?


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妻子,理应承担还款责任,作为遗产继承人,死者的父亲、儿子也要承担债务!”“死者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人都不在了,还追什么债?”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究竟是人死债消,还是夫债妻还、父债子还?石家庄律师通过一则案例告诉你!


借债人病逝,妻儿老父被告上法庭

     今年7月24日,梓潼县三泉乡某村的余某兵(原告)将家住江油市三合镇某村的余某蓉和她的两个儿子及八旬公爹告上了法庭,要求归还40万元借款和利息。

 余某兵说,他与余某辉是朋友关系。2015年7月28日,余某辉向他借款40万元,他通过银行将借款转入余某辉的账户。2016年12月,余某辉因病去世,其遗产由余某辉的妻子余某蓉(被告)和两个成年儿子以及老父亲继承。

     原告观点:这笔债务是余某辉及其妻子余某蓉的共同债务,因此,余某蓉应承担还款责任。余某辉的父亲和两个儿子继承了遗产,也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抗辩:自古以来都是人死债灭,既然余某辉已经病逝,债务也应当消失。余某辉病逝,生前治病也用了不少钱,被告无力还款。

     法院判决:认为借款38万元真实有效。被告余某蓉与余某辉系夫妻关系,借款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余某蓉应当向原告余某兵归还借款38万元及利息。而余某蓉的两个儿子、老父则应当在继承余某辉的遗产范围内,对38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

      石家庄律师特别提示: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除非能证明为个人债务外,一般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便夫妻一方死亡,债权人仍有权向另一方主张还款;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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