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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勇律师 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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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石家庄律师|生活中赠与合同常见十大问题

 赠与行为是出于赠与人的个人意愿将自己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生活中赠与合同的法律疑问也不少见。比如口头答应的赠与合同有没有效力?赠与出去的东西能再要回来吗等等,下面就由石家庄律师刘新勇在本文解答赠与合同在生活中常见的十个问题。

  一、口头赠与合同真的有效力吗?

  答:赠与合同是需要公证的,没有公证的赠与合同需要当事人有实际的所有权转移行为才能使合同生效

  但是社会捐助,公益捐助虽然可以口头赠与,但是它们可是有特殊“金刚罩”的“特种赠与”。只要当事人进行口头承诺就生效,这是为了保护公益事业的原因。

  二、赠与的东西还能要回来吗?

  答:可以撤销的合同:

  1.赠与财产在转移所有权之前是可以撤销的。

  2.严重侵害了赠送人和近亲属的利益。

  3.抚养义务没有履行的。

  4.赠与附加的义务没履行

  撤销权的期限是知道撤销理由后的一年内。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合同不适合前面那几项。

  三、为了得到赠送,而与对赠与人进行伤害,该怎么办?

  答:因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继承人和代理人撤销的期限是6个月内。

  四、赠与的东西有瑕疵,这个责任谁负责?

  答:赠与人负责的情况:

  1.赠与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财产损失的。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缺陷的。

  3.赠与人保证没问题的。

  五、负担不起,还要继续赠送吗?

  答:赠与人经济显著恶化的,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和正常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的赠与义务。

  六、送给未成年人的行为,有效吗?

  答: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与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赠与有效,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七、赠与需要受赠人接受才能成立吗?

  答:赠与合同需要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后才能成立。且受赠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接受赠与,消极沉默不产生接受赠与的法律效果。受赠人接受赠与的,赠与合同自受赠人接受赠与之日起生效。附加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履行义务时生效。

  八、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的区别

  答: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定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于结果不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如为结婚而赠与对方财物就属于目的赠与。

  而附义务赠与,当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以求得结果的实现。

  九、附义务赠与与附条件赠与的区别

  答: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

  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

  十、附义务赠与与附期限赠与的区别

  答:附期限赠与,是指当事人为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在附期限的赠与中,期限的到来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期限尚未到来时,赠与合同虽已成立,但效力却处于停止状态。

  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除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外,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人不能因为受赠人未履行所附义务而对合同的效力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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