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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勇律师 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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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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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顺序,如何确定本金及利息的清偿顺序?

按照《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1.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一般包括本金、一般债务利息、违约金。关于本金、一般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参照《民法典》第561条确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2)一般债务利息;


(3)本金。

2.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不同,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只是一项执行措施,相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较为次要。所以,迟延履行利息应当后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受偿。

3.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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