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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勇律师 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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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借名买房案件的审查内容及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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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借名买房合重点审查内容

借名买房是确定谁是房子的真正权利人问题即解决的是“名实不符”的问题,对此,原告应当举证与被告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也是该类案件审查重点。

主张借名购房,最重要的证据是双方借名买房形成合意的书面证据,借名买房的合意应当具体明确,一般以书面的形式确定。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尽管支付了购房款,但其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诉请也难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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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院应当对借名买房合意是否有效进行审查

借名购房原因可能一是为了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而借名买房,虽然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但房地产限购政策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借名协议是有效的,实际购房人有权依据协议主张自己权利;二是为了规避经济适用房限购政策,经济适用房政策保障的是社会低收入全体的住房权利,不符合购房经济适用房的主体通过借名买房协议而购房经济适用房显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种借名合意应当认定无效,实际购房人也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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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借名买房不成立后,实际出资如何处理

借名买房一方虽实际出资,但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其主张确认房屋产权及办理转移登记的诉请不应支持。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形成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本金及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产权。

来源: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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