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律师姓名:刘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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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1201610421394
执业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499号(友谊大街与工农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河北中烟公司对面),北院508室(新办公楼)。
在商品房买卖行为中,不论是根据《民法典》中合同编的规定,还是房产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商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根据我国《民法典》中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自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后开始发生效力。只有登记后才意味着购房者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房屋权属证书即不动产权证书,是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后发放的、证明购房者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因此,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是房产商的合同义务。另外,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自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房产商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必要的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综合验收合格证明、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测绘成果报告及房屋分户平面图等。由此可知,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使购房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也是房产商的协助义务之一。
石家庄房产律师、刘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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