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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勇律师 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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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赠给“小三”的巨款能否要回?

黄帅(化名)与李梅(化名)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18年,黄帅与刘娇(化名)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2018年至2020年,黄帅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账户等向刘娇转款共计55万余元。2020年7月份,李梅发现后,多次找到刘娇要求返还,协商无果后,起诉至法院。那么,李梅要求刘娇返还款项有没有法律依据,能否得到支持呢?

本案黄帅向刘娇账户转款的行为实际上是赠与行为,只有赠与行为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才能要求返还。实际上,黄帅向刘娇的赠与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行为。

首先,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存续期间,除非有明确的书面财产约定,否则,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黄帅与李梅没书面的财产约定,黄帅向刘娇转账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应当协商一致。黄帅未经李梅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严重侵害了李梅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权,该赠与行为无效。

法律知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其次,黄帅与刘娇系婚外情关系,刘娇收受黄帅大额财产的行为有悖公序良俗,根据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因此,黄帅赠与刘娇巨额款项行为无效,应予依法以返还。

法律知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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