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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二十多年,名下老宅还能分割吗?

张强与赵敏于1968年结婚,1980年夫妻二人在本村申请宅基地并建造房屋六间。婚后生育四个子女张凡、张荣、张昌、张盛。张凡、张荣成年后,在老家务农,张昌成年后参军入伍,并落户大城市,张盛成年后,顺利考入大学并留校任教。1998年,张强、赵敏因病相继去世,二人生前没有对老宅的作出过处理,死后也没有留下遗嘱。张强夫妇去世后,农村老宅一直由张凡、张荣二兄弟修缮、维护。2021年,张强夫妇老宅所在的村集体开始拆迁改造,张昌、张盛二人得知消息后,回到农村要求分割老宅,协商不成后,二人将张凡、张荣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农村老宅。

张昌、张盛认为自己是老人的合法继承人,老人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他们有权利分老人留下的房屋。张凡、张荣认为,老人去世后,一直由他们二人维修、管理这个房子,张昌、张盛一直也没有提出过异议,视为放弃继承,并且老人去世已经过了20多年了,张昌、张盛现在起诉,已经过了继承的诉讼时效,因此,张昌、张盛不能分到房子。那么,他们四个人谁说的更符合法律规定,更有道理呢?本案实际上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继承权的放弃,一个是继承的诉讼时效。

首先,来看继承权放弃问题,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放弃继承需要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权作出,并且需要书面的形式作出。因此,任何口头的放弃继承或者通过行为等默示的方式无法认定继承人放弃了继承,张凡、张荣二兄弟认为张昌、张盛在老人去世后没有提出要求分割房屋就视为放弃继承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张昌、张盛在老人去世后20年后才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继承遗产,是否过了诉讼时效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也就是继承在1998年就开始了。又根据民法典总则诉讼时效部分,民事权利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样来看,张昌、张盛要求分割老宅确实超过20年了,那么,他们就没有权利分割老宅了吗?

答案:张昌、张盛当然有权分割老宅。想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就要分析张昌、张盛要求分割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权利。如果是债权请求权,那么就适用上面的诉讼时效,按法律规定最长保护20年。如果是物权请求权的性质,那么是不受诉讼时效的时间限制,权利人张昌、张盛可以随时要求分割。实际上,继承发生后到遗产分割前,遗产作为整体由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在张强夫妇去世后,继承就已经开始,二人名下房屋由四子女共同继承,房屋属于四子女共同共有。因此,张昌、张盛是老宅的共有物权人,他们要求分割该房屋是在行使物权请求权,不受20年的诉讼时效限制,二人要求分割该房屋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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