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51-2717-5388

185-3119-9327

您所在的位置: 石家庄房产律师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刘新勇律师 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新勇律师

电话号码:185-3119-9327

手机号码:15127175388

邮箱地址:sjzlawyerliu@163.com

执业证号:11301201610421394

执业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499号(友谊大街与工农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河北中烟公司对面),北院508室(新办公楼)。

律师文集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些事儿!

     为了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国实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布的制度。


一、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的条件?

被执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有以下行为之一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什么影响?

1、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以在征信系统中记录。

3、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4、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三、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删除的条件?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作者:刘新勇律师,郑州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在读,河北电视台《民生关注》、《今日资讯》,石家庄电视台《小吴帮忙》等栏目点评律师,《金牌律师》栏目律师团成员,现就职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手机:15127175388(微信)办公电话:0311-87628007。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127175388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499号(友谊大街与工农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河北中烟公司对面),北院508室(新办公楼)。

Copyright © 2017 www.sjzlawyerli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