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律师姓名:刘新勇律师
手机号码:15127175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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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1201610421394
执业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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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2月1日,原告曹某某(“甲方”)与张某、李某(“乙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出资以乙方实际经营的XX科贸公司名义竞买土地一块,用于房地产开发,该宗土地摘牌价格为460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对该项目的最终投资和收益比例均为50%。协议签订后,原告曹某某依约支付了出资款2000万元。
2014年3月28日,原告曹某某、张某、李某、王某、郝某等五人注册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6月,各方精心安排,由XX科贸有限公司持有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原告曹某某、张某、李某、王某、郝某等五人变成了XX科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中原告曹某某持股25%。此后,XX科贸有限公司将名下的土地转到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项目有序进行,所建楼房主体均已完工。
2015年11月30日,在原告曹某不知情的情况下,XX科贸有限公司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持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了XX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而当时政府批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建筑面积约8万平米,经原告曹某估算该项目的资产至少值2个亿。
律师分析
2016年4月份,曹某某找到我,向我陈述了以上的事实,想让我帮他追回投资收益。我向曹某分析到,本案表面上是转让的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实际上是针对公司的资产。转让双方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2000万,而公司实际价值2个多亿,显然价值不对等,股权转让双方构成恶意串通,于是,我建议提起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要求被告将股权恢复到原始状态,这样原告作为投资股东,仍然可以有权按比例分配利润。最终,曹某接受了我的建议,我们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办案经过:
1、“乔装打扮”、实地探访、调查取证。
接受委托后,我准备好诉讼资料,将股权转让双方即XX科贸有限公司和XX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至当地法院。之后,我们有来到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防止引起对方注意,我们伪装成购房者来到了房地产公司的售楼处。从售楼处我们了解到,房地产公司已经开始对外出售房产,而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很快就要办下来。我们从售楼部出来后,拍摄了房地产项目的主体工程照片、售楼部的照片以及所处的位置。
2、情况紧急,必须停止对方的售房行为,否则,原告的诉讼目的落空。
我与原告曹某之前制定的是股权转让纠纷诉讼,只有股权回转后,原告曹某才能享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利润,而房地产公司最重要的资产是房产,如果房地产公司把名下房产售空后,即便,股权转让纠纷胜诉后,原告仍然有可能得不到投资回报。因此,现在最重要的是停止房地产公司的售房行为,防止公司上亿资产流失。
3、申请追加被告,提出诉讼保全,要求查封土地。
想成功阻止房产公司出售房屋必须采取法律上的强制手段,于是,我想到了诉讼保全制度。但是,问题又来了,我们起诉的股权转让双方,并未将XX房地产公司列为被告,那么,这样无法在诉讼程序中保全房地产公司的财产。后来,我详细翻阅了股权转让相关文件,发现了XX房地产公司也参与股权转让双方,于是,我向法院申请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并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房地产公司名下的土地。这样,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预售证就很难下来了,同时,也就能达到阻止售房目的。
4、“蹲点”办案一周,成功保全财产,双方达成和解,帮曹某先拿回了2000万元的投资款。
我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后,马上联系法官说明了情况紧急的,要求尽快出具查封裁定,办理查封手续。为了尽快查封土地,我来到法院“蹲点”办案,大概在法院待了一周,法官终于腾出了半天时间,我们马上开车带上法官来到了国土资源局(现自然资源局)顺利查封了房地产公司的名下的土地。大概过了一周,三被告主动找到了原告曹某某,要求和解,最终各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曹某某收回了前期投入的2000万元并且对后期的利润分配也达成了一致意见,案件取得了初步的胜利。
律师感悟
1、打官司要始终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本案股权转让纠纷表面是股权争夺,实际是资产的争夺,保资产是核心,因此,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重点是保证房地产公司的资产不能流失。
2、诉讼案件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办理过程中要及时调整策略,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发现房地产公司出售房屋行为时,及时追加房地产公司为被告,及时提出保全申请,为案件的顺利解决打好了基础。
3、在诉讼过程中,一定要了解诉讼规则,擅于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本案就是利用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保全制度,巧妙的化解了本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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