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案例来做。一、基本情况 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详细>>
律师姓名:刘新勇律师
手机号码:15127175388
邮箱地址:sjzlawyerliu@163.com
执业证号:11301201610421394
执业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499号(友谊大街与工农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河北中烟公司对面),北院508室(新办公楼)。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1日,购房者张某某与河北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协议约定张某某购买开发商房屋一套,认购协议协议第四条约定开发商应于2019年12月31日向购房者交付房屋;协议第九条约定张某购买的房屋于2018年9月30日主体封顶,如到期未封顶,张某某有权选择退房并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利息。
2018年12月25日,张某某向开发商申请了退房,开发商将张某某手中的《认购协议》、购房款收据、POS签购单原件予以收回,仅给张某某出具了一张收件证明,收件证明上记载“今收到张某某认购书、意向金收据35万元元,意向金到账后,此凭证自动作废”。张某某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申请后,两年时间内开发商仅退回了5万元,剩余30万元款项经多次催要,拒不退还。
2020年10月份,张某某向我咨询如何向开发商追讨剩余款项,因开发商将张某某的购房合同原件及收据等收回,张某某手中仅有一张收条证明原件,所以一直担心证据不足,提出退房后两年内一直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经过我与张某某沟通,了解到他手中除了收件证明原件外,在申请退房时保留了认购协议、购房款收据、POS签购单的照片,于是我又让张某某补充了以下证据:1、认购协议、收据、POS签约单的照片2、购房款的银行汇款记录3、开发商退还的购房款的银行记录。在补充了这些证据后,还是存在一定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原件,而张某某的认购协议、收据、POS签约单属于复印件。
后来,我查询到张某某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也就是说我可以向法院申请让开发商提交认购协议、收据的原件,于是我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责令提交书证申请书》 ,果然,在开庭当天,人民法院向开发商宣读了我方提交的责令提交书证申请,开发商迫于压力,当庭认可我方提交的复印件内容真实,这样就顺利的解决了证据效力的缺陷,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我们退还购房款并要求开发商支付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感悟
1、是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核心,是“诉讼之王”,律师不仅要懂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逻辑分析能力和证据组织能力,否则,就会在民事诉讼中败下阵来。
2、打官司要熟悉诉讼规则。律师打官司必须熟悉诉讼法的规则,尤其是关于举证、质证、取证的规则,本案正式合理的利用了举证的规则,使本案起到了“峰回路转,柳暗花明”的效果,否则,很有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被法院驳回起诉。
3、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要有一定的证据意识。本案购房者张某某在认购协议、收据原件被开发商收回时,幸好保留了这些文件的照片,正是张某某这些照片还原了本案的部分事实,同时给律师对证据的组织和诉讼规则的运用提供了空间,最终取得了本案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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