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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律师|借款凭证中未约定利息,债权人如何挽回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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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是生活中的一种常见的民事关系,但在借贷过程中往往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借贷手续签订的不规范等原因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最为常见的就是利息损失。自然人之间经常对借款约定口头利息,在借款发生的初期债务人往往能按约定支付利息,但在债务人经济恶化或因借贷纠纷进入诉讼后,债务人对利息的约定就矢口否认,这样给债权人带来了利息无法收回风险,那么债权人该如何化解风险呢?对约定口头利息的借款因为债权人的举证难度大,法院一般会出现两种判决,本人结合亲办案例来分析法院的裁判思路,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法院的第一种判决,对于没有书面约定利息借款凭证,人民法院一般会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自然之间的利息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对债权人的利息主张不予认定。

法院第二种判决,法院会结合借贷双方之间的熟悉程度、借款金额的大小、债务人的还款情况综合判断做出判决,法院以双方当事人虽未在书面债权凭证中约定利息,但有证据表明债务人连续有规律的支付利息的,可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为有息借款对债权的利息主张予以支持。

本人赞同第二种判法,这种判法充分结合了案件的事实情况,不是简单、机械的适用法律,而是充分的发挥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实现了个案的公平正义。

下面提供两则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

裁判要旨:虽然借条中未写明支付利息,但通过双方的微信、短信来往以及被告吴某有规律的还款,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有利息约定。

案例来源: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3917号。

案例二

裁判要旨: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在书面债权凭证中约定利息,但有证据表明债务人连续有规律的支付利息的,可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为有息借款。  

案例来源:《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2008.1——2012.6)》

作者:刘新勇律师,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擅长领域:公司法务、债权债务纠纷、房产纠纷,联系电话:15127175388(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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