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勇,男,郑州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研究生,国家三级律师,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10余年,河北电视台《民生关注》、《今日资讯》,石家庄电视台《小吴帮忙》等栏目点评律师,《金牌律师》... 详细>>
律师姓名:刘新勇律师
手机号码:15127175388
邮箱地址:sjzlawyerliu@163.com
执业证号:11301201610421394
执业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499号(友谊大街与工农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河北中烟公司对面),北院508室(新办公楼)。
某汽贸公司因急需资金由法定代表人出面向李某某借款10000元,还款日期到后,法定代表人却玩起了失踪。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22日,某汽贸公司因急需资金由法定代表人翟某某向李某某借款10000元,约定2016年11月22日偿还,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翟某某出具了借条,加盖了某汽贸公司印章。借款到期后,李某某多次催讨,某汽贸公司都未归还借款。其中李某某于2017年2月20日起诉,翟某某才答应偿还借款,李某某遂于2017年3月9日撤诉,但翟某某不守诚信,李某某只好又起诉于法院,要求某汽贸公司归还借款。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某汽贸公司向李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当事人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某汽贸公司在收到李某某的借款未履行清偿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某汽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某某失踪,经公告后缺席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某汽贸公司偿还李某某借款10000元,并自2016年11月23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律师说法
合法的借款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参加庭审不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法院可以在合法传呼后,依法缺席判决从而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来源:www.sjzlawyerliu.com、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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