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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石家庄律师|信红包与缔结婚约无关 请求退还未获支持

   蔡某与胡某因感情发生变化,双方分手并解除婚约,蔡某认为“见面礼”与日常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均为彩礼钱,要求胡某返还。双方协商未果,蔡某诉至法院。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决胡某向蔡某返还彩礼款12500元。

  2016年底,蔡某、胡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年初,胡某去蔡某家“看家为凭”(指女方第一次到男方家与男方家长见面),蔡某家依照习俗分别支付胡某10000元、胡某母亲1000元、胡某弟弟500元、胡某两舅母各500元,共计12500元。在恋爱期间,蔡某先后六次用微信发红包或转账方式送给胡某1853.3元,用微信红包发送给胡某母亲200元。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彩礼系婚约缔结当事人在婚约期间或婚约之前互赠的财物,同时还包括当事人与对方亲友之间互赠的财物,包括“彩礼”、“聘礼”、“见面礼”等赠与物。本案中,蔡某经媒人介绍与胡某相识,以结婚为目的按照本地风俗习惯赠予了被告及其亲友财物,足以认定双方建立了婚约关系。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婚约关系致使蔡某赠予彩礼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能实现,胡某应当将彩礼返还给蔡某,故对蔡某要求胡某返还 “看家为凭”时蔡某赠予给胡某及其亲友的12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蔡某发送给胡某、胡某母亲的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系蔡某在恋爱中表达情意的行为,与婚约的缔结与否无直接关系,不属于彩礼的范畴,故对蔡某要求胡某返还上述财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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